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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社論
  解決檢方參與公益訴訟難題,可參照司法體制改革在七省市法檢系統試點的模式,由立法機關授權試點省份啟動改革,允許試點省份在現行法之外先行先試,在此基礎上探索制定檢方參與公益訴訟的“操作指南”。
  據新華社報道,貴州省金沙縣檢察院將該縣環保局告上了法院,訴由是環保局不處罰逾期繳納排污費企業。集中管轄赤水河流域環境案件的遵義仁懷市法院受理了該案。據悉,這是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。根據檢方的解釋,這是考慮到一些涉污企業拖欠排污費現象較普遍,損害了公益,由檢察機關採取訴訟方式督促行政部門依法履職社會效果更好,遂將此案作為探索行政公益訴訟的試點。
  環境公益訴訟備受期待和備受關註的時代背景,就在於當前以環境污染為代表的公共利益糾紛日益突出。有統計顯示,僅2006年到2010年,我國環境信訪就達30多萬件,行政覆議2600餘件。而相比之下,進入訴訟程序不足1000件。環境糾紛為何無法抵達司法這條“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”?原因之一便在於公益訴訟的司法救濟“門檻高”。大量由公民或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,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具原告資格為由拒之門外。
 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,就在於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屬性。刑事公訴權目前亦由檢察機關行使。環保部門的不作為,似乎也可列入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範圍。至於具體的監督方式,當然也可以先期採取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或發出檢察建議,但在這些方式均無效之後,提起訴訟或是最後的選擇。
 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目前缺少具體的制度依托。雖然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,“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”。但這次以“依法治國”為主題的重要會議也特別強調,“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。”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恰恰沒有具體的法條規定。就在不久前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《行政訴訟法》,眾所期待的“行政公益訴訟”並未被接納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的解釋是,因為它“確實處於一個探索階段,所以本次並未入法。”而問題正在於,沒有法律授權,檢察機關又如何大膽探索行政公益訴訟?
  一方面,改革本身要求超越現行法律。如只是對現行法律的執行,那是再正常不過的法律適用,稱不上“改革”。而另一方面,改革又需要法律依據,否則難免引來質疑。解決之道,還在於參照司法體制改革在七省市法檢系統試點的模式,由立法機關授權試點省份啟動改革,允許試點省份在現行法之外先行先試,在此基礎上探索制定檢方參與公益訴訟的“操作指南”。
  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了合法性之後,還將面臨改革進程中的另一難題: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共利益受損事件,檢察機關現有的人力物力如何能夠應對?當有選擇地攻其一點、不及其餘時,選擇性司法的問題便出現了。如果檢察機關不能解決好公益訴訟提起權的均衡啟動,放寬行政公益訴訟提起主體的範圍就成為必要。  (原標題:檢方提起公益訴訟應有“操作指南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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